
引言:行业焦点与核心关切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郑重提醒,呼吁中国游客近期避免前往日本旅游。此通知一出,无疑在旅游行业内部投下一颗“震撼弹”。对于广大的旅行社、地接社及行业协会而言,最紧迫的问题并非通知本身,而是其带来的连锁反应:此通知是否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已产生的机票、酒店等预付费用损失应由谁承担?本文更多从实务角度予以探讨分析。

01
一般实践认为,构成不可抗力
结论先行:一般实践中认为该通知对旅行社履行赴日旅游合同构成了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旅游法》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需满足“三不”要素: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文旅部作为国家最高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其发布的郑重提醒属于具有广泛社会约束力的政府行为。对于旅行社而言,继续组织赴日旅游将违背国家部门的指导,面临巨大的安全责任风险和法律合规风险,因此合同履行障碍是“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
此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支持。例如在 (2018)京0105民初75406号案例中,法院观点认为:旅游目的地(马尔代夫)发生政治事件,外交部向中国公民发出的暂缓前行警示,该事件属于不可抗力。该判例的法理逻辑完全适用于本次事件。
案例:案件背景
2018年2月5日,外交部在其网站发布公告,称马尔代夫首都马累近日发生大规模集会活动,提醒中国公民密切关注当地局势,近期暂勿前往马尔代夫,如近期有赴马行程,建议取消。鉴于上述地区的特殊情况,如中国公民在暂勿前往提醒发布后仍坚持前往有关国家,有可能导致当事人面临极高安全风险,并将严重影响其获得协助的实效,因协助而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本提醒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根据外交部和文旅部提醒,中国公民赴日旅行安全存在重大风险。在此情况下,若游客以此提出解除合同,而旅行社仅以赴日旅游在技术上仍可成行为由进行抗辩,并主张将游客退团视为单方解除合同处理的,该观点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获得支持。
案例: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尔代夫大使馆、广东省旅游局作为旅游者和旅行社对外了解国际安全情况的官方渠道,其发布的消息具有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前述部门多次发布的“提醒中国公民近期暂勿前往马尔代夫”的通知以及《赴马尔代夫旅游风险提示及维权指引》等,马尔代夫的动乱局势已对本案中的旅游服务合同构成事实上的履行不能。对于旅游者而言,出行安全是决定其是否出行的最基本要素,马尔代夫安全形势的变化直接导致旅游者无法实现旅游合同目的且无法克服。因此,马尔代夫安全局势变化构成不可抗力,原、被告双方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02
损失承担核心原则:关键在于费用是否“不可退换”
那么关于各旅行社最关心的问题:“游客因此退团,损失难道要我们旅行社承担吗?”
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而是依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进行处理,其核心原则是:旅行社退还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费用后的余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1. 旅行社可扣除的费用:指旅行社为履行合同,已经向地接社、航空公司、酒店等履行辅助人支付,且根据对方政策或合同约定确实无法退回的费用。例如,特价机票的票款、已支付且酒店声明不退的房费、包机或邮轮的定金损失等。
2. 旅行社必须退还的费用:旅行社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虽已支付但最终可以协商退回或由履行辅助人退还的费用(如部分航空公司后续可能出台的豁免政策)。
重点提示:如“出好了机票再退团”的损失,并非必然由游客承担,也非必然由旅行社承担。关键在于旅行社能否证明该机票费用是“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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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化危机为信任的契机
此次事件,是对旅行社应急处理能力和合规经营水平的一次压力测试。虽然不可抗力带来了暂时的困扰,但通过专业、透明、合规的操作,积极与游客沟通,依法妥善处理退费事宜,旅行社完全能够有效管控法律风险,甚至借此机会提升品牌信誉,巩固客户信任。
来源 | 伟然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中国旅行社协会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