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质量保证金的存入
《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该条明确规定了:
1、旅行社在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理质量保证金的相关事项。
增存保证金的时间限制同样需要符合相关要求。
2、质量保证金必须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指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银行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公告2009年11号)和《关于增加兴业银行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指定存储银行的函》(旅函〔2014〕197号)的文件精神,截至目前,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共有12家: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兴业银行。
3、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因为质量保证金的账户是旅行社自行在指定的银行开设,所以质量保证金的利息自然归属于旅行社所有。
4、质量保证金不一定现金缴存,银行出具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保函也可以。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旅行社可申请银行担保,但担保条件须符合银行要求。同时银行不得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旅行社提供担保。
二、质量保证金的增存
1、《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2、《旅行社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三、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1、《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2、《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3、《旅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对此,《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生《旅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情形,旅行社提出申请的(申请书样式见该办法附件4),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予以审核;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垫付的,需按实际所需确定垫付额度。申请额度和决定垫付额度均应在保证金账户现有额度内。
四、质量保证金的减少
《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五、质量保证金的补足
《旅行社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这里我们要关注的是“依法减少”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表述。首先要看减少质量保证金是否依法而为;其次旅行社是否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而受罚。比如旅行社未悬挂许可证被处罚,就与旅游者合法权益无关,不应成为吊证的理由;再次受到的处罚必须是罚款以上。如旅行社仅是被警告,也与补足质量保证金无关。
六、因质量保证金导致旅行社业务经许可证被吊销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该条明确了质量保证金引起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形:第一是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未提供相应的银行担保;第二是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增存”质量保证金,或者未提供相应的银行担保;第三是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未提供相应的银行担保。同时,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