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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区旅行社行业协会秘书处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4-12

广州地区旅行社行业协会秘书处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广州地区旅行社行业协会的日常事务处理工作,保证协会各项工作及时、高效地运行,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条  协会设立专职秘书长。

第二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事务处理机构。

第三条 会长和副会长单位分别推举1名副秘书长参与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秘书处需保证每月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讨论研究协会有关的各项 事务。秘书长为会议召集人。

第五条  秘书处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处理协会日常工作事务,起草协会有关文件。

第六条   秘书处工作会议必须建立备忘录制度,并将是次会议备忘录呈交会长、副会长审阅。重要事项需由会长签字方可进行。

第七条  协会如需对外发布重要信息、通报行业内有关信息,必须执行《广州地区旅行社行业协会信息通报制度》,秘书处不得自行对外发布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广州地区旅行社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须经广州地区旅行社行业协会理事会议通过方可生效。



                                          二○○八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