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区旅行社行业协会秘书处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广州地区旅行社行业协会的日常事务处理工作,保证协会各项工作及时、高效地运行,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条 协会设立专职秘书长。
第二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事务处理机构。
第三条 会长和副会长单位分别推举1名副秘书长参与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秘书处需保证每月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讨论研究协会有关的各项 事务。秘书长为会议召集人。
第五条 秘书处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处理协会日常工作事务,起草协会有关文件。
第六条 秘书处工作会议必须建立备忘录制度,并将是次会议备忘录呈交会长、副会长审阅。重要事项需由会长签字方可进行。
第七条 协会如需对外发布重要信息、通报行业内有关信息,必须执行《广州地区旅行社行业协会信息通报制度》,秘书处不得自行对外发布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广州地区旅行社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须经广州地区旅行社行业协会理事会议通过方可生效。
二○○八年四月